我國入汛日期確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國入汛日期的確定和發布工作,及時部署洪水防御工作,提高社會公眾防洪意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綜合考慮現行相關標準,入汛判別指標力求科學合理,操作簡便易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入汛日期是指當年進入汛期的開始日期。
第四條 考慮暴雨、洪水兩方面因素,入汛日期采用雨量和水位兩個入汛指標確定。雨量指標以連續3日累積雨量50毫米以上雨區的覆蓋面積表征。
水位指標以入汛代表站的實測水位表征。入汛代表站是指位于防洪任務江(河)段、具有區域代表性、通常較早發生洪水的水文(位)站。
第三章 入汛標準
第五條 確定原則
綜合考慮我國暴雨洪水規律,依據入汛標準確定的多年平均入汛日期應與現行洪水防御工作相協調。
第六條 入汛標準每年自3月1日起,當入汛指標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當日可確定為入汛日期。
1.連續3日累積雨量50毫米以上雨區的覆蓋面積達到15萬平方公里;
2.任一入汛代表站超過警戒水位,入汛代表站見附件。若代表站警戒水位發生變化,則采用最新指標。
第四章 職 責
第七條 水利部信息中心可依據入汛標準會同有關流域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機構確定我國入汛日期。
第八條 水利部水旱災害防御司負責對外發布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