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2016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水利水電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 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3. 組織和協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 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 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 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 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
2. 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 負責本地區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 支持本地區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九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 建設程序
第十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水利工程建設要求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準備、初步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 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劃以及流域綜合規劃,開展前期工作, 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巳經設立;
2.初步設計已經批準,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4.主體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確定,并分別訂立了合同;
5.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已經確定,并辦理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6.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落實來源;
7.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 協調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 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 監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同時,監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模, 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 施工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 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 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 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 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 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 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 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 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 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 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未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 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 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 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 并根據工程的規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 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 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 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 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 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 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 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 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 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
2.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選擇,應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 要加強對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
第十九條 水利施工企業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 施工企業要按項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 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化配置,動態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 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必須按受和尊重其監督,支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
2.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定、質量評定標準。
4. 發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
(或監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 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 積極利用和發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絡和管理。
2. 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 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調會五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計報表規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 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