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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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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GB/T 50563—2010

1總  則
1.0.1城市園林綠化是影響城市社會、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標準制定之前,尚沒有一個針對城市園林綠化綜合永平進行評價的標準或規范,各城市執行的一些評價方法存在著定義模糊、標準不統一等諸多問題。建立一套科學評價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正確引導城市園林綠化健康發展、全國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是本標準的編制目的。
1.0.2本條主要碳刪兩點;
1本標準針對國務院確定的設市城市制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即縣城)和縣以下的建制鎮(即縣轄建制鎮),因其園林綠化和相關市政建設、環境建設要求、條件與設市城市有較大的差異,故不列入本標準的評價范圍。
2有效發揮城市園林綠化的綜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多個領域,涵蓋了城市宜居環境的各個方面。本標準除評價城市總體和各類綠地建設管理水平外,還包括城市生態環境和與城市園林綠化相關的城市市政設施的評價。

2術  語
2.0.1本術語規定林蔭停車場必須滿足遮蔭率的要求。遮蔭率30%的標準確定,參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執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喬木的停車場,計算為綠化用地面積”的規定,同時兼顧小型車停車場車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本術語部分參考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中E7棄置地的解釋,同時強調是因生產活動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壞而棄置,區別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灘等棄置地。
2.O.3節約型綠地的含義解釋參照了原建設部(注:現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后同)《關于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2007-1 215號)中對于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闡述。
2.0.6在城市園林綠化中常出現鄉土植物、鄉土樹種、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種稱謂,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各地理解不一。本術語強調了本地木本植物應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雖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長期適應本地自然氣候條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態系統。為避免與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種混淆,本術語強調本地木本植物應對本地區原生生物物種和生物環境不產生威脅。
2.0.7本術語明確了生物多樣性應包含三個層次: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
2.O.8濕地是城市環境中重要的自然資源,在我國逐步得到廣泛的重視。本術語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薩爾簽訂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tbitat,簡稱《濕地公約》)中關于濕地的定義,這是目前國內較為認可,并在相關文件中較多引用的關于濕地的定義。因濕地的術語采用了廣義的濕地含義,本術語在解釋中特別強調了城市濕地資源是納入城市藍線范圍內的濕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原建設部2005年頒布的《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中規定: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3基本規定
3.O.1城市園林綠化評價體系體現了本標準1.0.2的要求。
3.O.3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城市在自然條件、社會人文、工程技術等方面差異較大,考慮到各城市園林綠化特色,評價項目分成基本項、一般項和附加項。基本項屬于城市園林綠化中的核心內容,一般項為城市園林綠化中較為重要的內容。對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園林綠化評價內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國推廣有一定局限的評價內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評價內容,本標準設置為附加鞏.搬份時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類評價的一般項,進一步突出對城市園林綠化特色性的鼓勵。
3.O.4本標準評價方法采用了選項達標的方式,其特點是:
1操作簡便,理解直觀,目標明確,不需要通過復雜的計算就能得到結論。
2有利于明確重點和嚴格管理。如各等級的基本項為本等級中一票否決的內容。
3保留特色。對一些適應特定城市的條款保留一定的選擇性,這也符合園林綠地建設應因地制宜的原則。
4園林理論和技術發展很快,采用選項達標的方式,具有較強的開放性,有利于隨著發展對標準的條款進行刪減和增加。
3.O.5、3.O.6在本等級綠地建設和建設管控評價中,如果不能滿足一般項數量要求時,可以通過評價同類型的附加項予以替代,評價滿足任意兩項同類型的附加項可相當于滿足一項同類型的一般項,但不得重復選擇。附加項的設置體現了本標準對特色建設內容的鼓勵,同時也保證本標準具有更好的適用性。

4評價內容與計算方法
4.1評價內容
4.1.1綜合管理評價主要包括組織管理、資金投入、規劃編制、制度建設和公眾參與等內容。
1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管理機構的設置是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發展的基礎,管理機構職能薄弱是目前制約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項評價內容評價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機構,二、是否有效行使職能。在國外一些關于城市綠色環境的評價中,如歐盟城市綠色環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對于行政機關中的決策效率也作為評價內容。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2城市園林綠化科研能力
《城市綠化條例》第四條要求:“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一個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實現高質量園林綠化的重要保障。本項評價內容有城市科研機構和實際應用的科研成果兩項。因為城市的規模不同,發展條件和需求也不盡相同。一些城市可能沒有設立專門的科研機構,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資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評價中科研機構和科研成果只要滿足一項就可以認為是滿足評價要求。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股項。

3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專項資金
《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綠化建設資金是城市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方針。城市各級財政應安排必要的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綠化隔離林帶和大型公園綠地建設的投入,特別是要增加管理維護資金。
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專項資金是政府為保證城市園林綠化的日常維修養護,以及用于事業單位人員經費的各種支出。綠化維護專項資金是城市園林綠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國內許多城市園林綠化都存在重建輕養或維護資金不足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城市園林綠化的可持續發展。設置本項評價旨在促進各地對綠化維護、養護費用資金投入的保障。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4《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
《城市綠化條例》第八條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指導城市園林綠地管理與建設的法律性文件,對城市園林綠地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雖然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下位規劃,但一個好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同樣能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諸多方面進行有益的導引和限定。本項評價內容所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而非《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系統專項。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規劃期限低于評價期的設定,強碉了綠地系統規劃的時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規劃期限到2010年,而評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認為規劃期限低于評估期。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5城市綠線管理
城市綠線是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一個保護線,現狀綠線范圍內不得進行非綠化建設;規劃綠線是一個控制線,規劃綠線范圍內將按照規劃進行綠化建設或改造。
城市綠線管理是《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地系統詳細規劃實施的基本保障。目前,隨意侵占綠地、改變綠地屬性的行為在城市建設中還較為常見,是各地園林管理部門在管理中需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加強綠線管理才能保證城市綠地具有合理的規模,保障人民的公眾利益不受侵犯。
本項評價丙容包括:一是是否劃定綠線;二是城市綠線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相關條款要求。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6城市藍線管理
城市藍線是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水體保護對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的作用十分重要。從調研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對水害的防治認識到位,但對城市濱水空間的控制和利用情況卻不甚理想,致使這些水體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景觀、生態和社會的綜合效益。
本項評價設置的目的在于促進對于城市地表水體和包括綠化在內的城市濱水空間的保護。
本項評價內容包括:一是是否劃定藍線;二是評價城市藍線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相關條款要求。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的基本項,級、級、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7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本項評價旨在考核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度,評價園林綠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納入評價的園林綠化制度主要包括綠線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綠化養護管理、園林綠化公示、控制大樹移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義務植樹等工程和技術管理制度等。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8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技術應用
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簡稱IT)是指利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手段獲取、傳遞、存儲、處理、顯示信息和分配信息自撇術產主要包括傳感技術、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目前,信息技術已廣泛應用于現代城市的各個領域,信息技術是管理實現自動、高效、規范和準確的重要依托,信息技術應用代表未來管理技術的發展方向。
原建設部在2001年印發的《建設領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點》(建科E2001]31)中提出:辦公自動化建設各行業綜合網()……提高為社會公眾信息服務水平積極推進信息發布平臺建設,促進建設信息共享建立行業權威數據庫等要求。依據以上要求,本項評價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信息庫,如城市各類綠地分布、植物物種統計與分布等信息庫;二是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發布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臺,包括園林綠化網站建設和其他網絡服務平臺等;三是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化監管體系,包括利用遙感或其他動態信息傳遞對城市各類綠地進行監管。達到其中兩項要求,可認為滿足本項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級評價的基本項,級、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9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民意調查是政府決策的基礎,是獲取公眾信息的重要手段。
本項評價設置強調了園林綠化的公眾性,評價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眾進行調查。目前我國尚缺乏關于民意調查的標準,千分之一的公眾人口要求是根據現行的一些民意調查方法和慣例而確定。滿意度調查制定的統一問卷表格,保證了調查的公平性,調研表選項的設置充分考慮了簡便、易懂的特點。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的基本項,級、級、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4.1.2綠地建設評價包括城市園林綠地總體數量以及城市各類綠地數量的評價。
1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在《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以及相關城市園林綠化、生態環境的評價中,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均作為重要評價指標。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綠化覆蓋率應作為綠地建設的考核指標”。
城市建成區在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98的術語中解釋為“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在《城鄉規劃法》中第二條將建成區納入到規劃區的闡述:“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中要求:“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建成區范圍指建成區外輪廓線所能包括的地區,也就是城市實際建設用地所達到的范圍。綠化覆蓋面積是指城市中喬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積,包括屋頂綠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以及零星樹木的垂直投影面積,喬木樹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復計算。
本項評價各等級評價標準數值的確定,主要依據2008年全國660個設市城市相關統計數據的統計分析。660個城市的平均值為35.29%,其中110個國家園林城市綠化覆蓋率的平均值為39.74%,抽樣統計的非園林城市平均值為34.00%。同時,在200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國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
綜合所上,本項評價確定I級、Ⅱ級取值為40.00%和36.00%,Ⅲ級和Ⅳ級取值為34%。
在現行的一些評價辦法中,把全國的城市分成秦嶺淮河以南和以北兩個大區域,再根據人口不同分別規定綠化覆蓋率的評價標準。課題組按照這種方法對全國660個設市城市進行分組統計發現,綠化覆蓋率并未隨人口數量的增減呈現規律性的變化。考慮到綠化覆蓋率的變化規律較為復雜,不宜簡單地以秦嶺淮河進行劃分界定,在原建設部1993年發布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中也未對綠化覆蓋率進行區域的劃分,同時兼顧綠化覆蓋率與綠地率的連帶關系,故本標準中對綠化覆蓋率不做城市所在區域和人口的限定。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2建成區綠地率
建成區綠地率是考核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標。在《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以及相關城市園林綠化、生態環境的評價中,建成區綠地率均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中對綠地率計算作了這樣的解釋:“一般在綠地系統規劃中和無特指的情況下,均以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為用地統計范圍”。按這樣的解釋,其他綠地不應納入綠地率的統計。而在《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中統計的是建成區綠地率。一般來說,城市的建成區范圍要大于建設用地范圍,或者說建成區內的城市綠地包括建設用地外的“其他綠地”,而事實上該部分綠地不論從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供居民游憩場地,還是城市自然景觀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因此,本標準在建成區綠地率統計中允許納入建成區內、建設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綠地”面積,同時為了避免因統計“其他綠地”而削弱了對城市建設用地內綠地建設面積的控制,對納入統計的“其他綠地”面積,規定不應超過建設用地內各類城市綠地總面積的20%;且納入統計的“其他綠地”應與城市建設用地相毗鄰。
建設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雖然可能在建成區之內,也對城市生態環境起到積極作用,但因各地情況不一,面積跨越較大,故不列入本項評價內容統計。
綠地率評價標準數值的確定,主要依據2008年全國660個設市城市相關統計數據統計分析。660個城市的平均值為31.30%,其中110個國家園林城市的平均值為36.84%,抽樣統計的非園林城市平均值為29.80%。本項評價確定I級、Ⅱ級標準取值為35.00%和31.00%,Ⅲ級和Ⅳ級標準取值為29%。
在現行的一些評價辦法中,把全國的城市分成秦嶺淮河以南和以北兩個大區域,再根據人口不同分別規定綠地率的標準。按照這種方法,課題組對2008年全國660個設市城市進行分組統計得到的結果,綠地率并未隨人口數量的增減呈現規律性的變化。而在另一項指標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卻是北方高于南方。綠地率作為各級城市規劃控制的一項重要指標,其更多體現了城市規劃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體現在城市地域的差別。在原建設部1993年發布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中均未對綠地率進行區域和人口的劃分,故本項評價不對城市所在區域和人口規模進行限定。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3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是考核城市發展規模與公園綠地建設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標。在《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以及相關城市園林綠化、生態環境的評價中,人均公園綠地均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本項評價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1)公園綠地的統計
公園綠地的統計方式應以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為主要依據,不得超出該標準中公園綠地的范疇,不得將建設用地之外的綠地納入公園綠地面積統計。一些城市利用河灘地、山地進行開發建設,確實起到了部分公園綠地的作用,但若納入公園綠地統計可能造成公園綠地用地的邊緣化,削弱了園林綠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
關于水面的統計,本項評價明確規定:公園綠地中納入到城市建設用地內的水面計入公園綠地統計,未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的水面不應計入公園綠地統計。
(2)建成區內的城區人口
本項評價內容計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區內的城區人口。
按照《全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的要求,從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標按照城區的常住人口計算,包括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和暫住人口。所以人均公園綠地的人口統計為城區戶籍人口和城區暫住人口之和,即城區的常住人口。
城區人口在2005年和2005年之前稱為“城市人口”,指城區范圍的人口,這里的城區指:①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地域;②城市公共設施、居住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連接到的其他鎮(鄉)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獨立的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城區暫住人口指城區內離開常住戶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全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中關于人均公園綠地的統計方法,相關人口數字雖然較容易掌握,但本項評價內容分子的“公園綠地”統計限定于城市建成區的建設用地,分母“城區人口”的統計是城區范圍,按照國內的理解和計算,城區范圍大大超過了建成區的范圍,按照《全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的統計,有些城市城區面積甚至是建成區面積的10倍。
根據《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說明中,關于“一、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統計口徑”的解釋5中明確指出“城市綠化指標的考核范圍,對于綠化規劃應為城市規劃建成區;對于現狀應為城市建成區。”在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中第4.0.2條指出:“……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中第3.0.1條指出:“……計算城市現狀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指標時,應分別采用相應的城市人口數據和城市用地數據……”。因此,本項評價采用建成區內的城區人口較為準確。
目前我國人口數據由公安部門掌握,以街道辦事處為統計單位,城市建成區范圍由規劃部門劃定,建成區范圍與人口統計范圍通常不吻合。因此,建成區內的城區人口統計,對于不在建成區范圍內的街道辦事處和工礦企業等特殊區域人口不納入本項評價內容人口統計,對于跨越建成區的街道辦事處管轄地域的人口應納入本項評價內容的人口統計。
(3)關于本項評價的等級標準值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評價標準數值的確定是根據2008年全國660個設市城市相關統計數據進行計算,660個城市的平均值為8.98㎡,其中110個國家園林城市的平均值為11.12㎡,抽樣統計的非園林城市平均值為10.50㎡。
原建設部1993年發布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分成城市人均建設用地不足75㎡、75㎡~105㎡和超過105㎡不同分別作了要求。根據我們對2008年全國660個城市的統計,確實發現人均公園綠地面積與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呈正相關關系,而城市的地理位置對人均公園綠地沒有明顯的規律性影響。按照《全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的統計,2007年我國城市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平均值達到了108㎡,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轄市,即使加上暫住人口,現狀人均建設用地也超過了80㎡,所以本項評價內容設置人均建設用地設置小于80㎡、80㎡~lOO㎡和大于lOO㎡三個檔次,通過對660個城市分別計算,分別設定評價標準,城市園林綠化工級人均公園綠地在9.5㎡~11.O㎡以上,城市園林綠化Ⅱ級人均公園綠地在7.5㎡~9.O㎡以上,城市園林綠化Ⅲ級、Ⅳ級人均公園綠地在6.5㎡~7.5㎡以上。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4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
城市園林綠地中應提倡植物種類和配置層次的豐富,這是體現綠地生態價值和構建節約型園林的重要內容。本項評價旨在控制園林綠地中單純草坪的種植比例,提高單位面積綠地的生態功能。
根據研究,綠地中保持喬灌木覆蓋率不低于70%,有利于發揮綠地更高的生態作用。本項評價的園林綠化I級標準為70%,Ⅱ級、Ⅲ級、Ⅳ級適當放低。
處于高原高寒植被區域的城市,如處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條件,植物立地條件較為特殊,故本項評價內容無論數值多少均可視為滿足要求。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Ⅱ級、Ⅲ級評價的基本項,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5城市各城區綠地率最低值
城市內部綠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數城市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盡管很多城市綠地總量達到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區域而言,其綠化狀況卻不盡人意,而這些城市區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老城區或中心城區,綠地需求量大。無論是從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角度,還是從提供居民游憩場所角度,該地區只有保證一定的綠地面積,才能真正發揮綠地的綜合功能。基于上述目的設置了本項評價內容。
原建設部在2006年修訂的《國家園林城市評價標準》有關綠化建設的內容中,提出“各城區間的綠化指標差距逐年縮小,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相差在5個百分點以內、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差距在2㎡以內”。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進行多個數據的比較計算。為方便起見,本標準提出對城區的綠地率最低值進行控制。評價標準數值是根據我國660個設市城市及國家園林城市的相關統計數據綜合考慮而確定。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Ⅱ級、Ⅲ級評價的基本項,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6城市客城區_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
評價內容設置的意義同上,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7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公園綠地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適、優美的休閑游憩環境,居民利用的公平性和可達性是評價公園綠地布局是否合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公園綠地的布局應盡可能實現居住用地范圍內500m服務半徑的全覆蓋。
本項評價內容的確定,主要依據:(1)我國各地公園綠地建設的實踐和國內外相關理論表明,居民步行至公園綠地的距離不超過500m是符合方便性和可達性原則的。(2)《國家園林城市評價標準》中有“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m(1000㎡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
本評價中公園綠地的內涵與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中的公園綠地相一致,其中社區公園包括居住區公園和小區游園,小區游園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 48—92第2.2.9條要求面積不宜小于0.5h㎡,考慮到500m服務半徑可能的居民人口數量,本評價要求將公園綠地的最小規模設在5000㎡。而對于城市中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區域,考慮到該類地段是以保護原有歷史風貌為重點,而綠地建設是在不破壞原有城市肌理的基礎上進行,其表現特征為小型而分散,因此,針對該類地區,綠地規模可下調至1000㎡,服務半徑可縮小至300m。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的基本項,Ⅱ級、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8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
200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的《國家園林城市評價標準》中提出:“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于3處,中小城市不少于1處”。
從生態功能和使用功能來講,綠地只有達到一定的面積才能發揮其應有自每作用,特別是在滿足城市居民綜合游憩和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等方面,綜合公園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對于綜合公園的具體內容和設施要求都沒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本標準中綜合公園的界定可以理解為三個方面,一是專指公園,而非指所有公園綠地,管理界線明確,并在園內設有管理機構;二是指綜合性,強調設施的完備;三是面積必須大于10h㎡,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 48—92第2.2.2條的要求:“綜合性公園的內容應包括多種文化娛樂設施、兒童游戲場和安靜休憩區……全園面積不宜小于10h㎡。”
該評價標準數據根據調研的近百個城市的統計資料綜合分析而制定。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9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
城市道路綠化是城市綠色網絡空間的骨架,對城市空間形態組織、城市空氣環境質量和噪音控制以及城市景觀特征塑造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城市園林綠化水平評價的重要內容。
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是對道路綠化綠量的考察內容。本標準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城市重視發展寬闊的城市道路,而忽視道路綠化帶的設置和喬木的種植,造成道路噪聲污染嚴重、遮蔭能力以及景觀效果差等問題產生。本項評價重點考核道路紅線內的行道樹的種植情況。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的基本項,Ⅱ級、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1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
居住區綠地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居住區綠地率是衡量與考核居住區環境整體水平的重要指標。
本項評價內容設置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中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的要求。
對于國媳婚許多城市來說,2000年以前基本沒有居住區綠地率方面的檔案,原建設部在2002年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加入了強制性條文,包括對綠地率的控制,所以本標準將新建、改建居住區在時間上的界定是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區(小區)。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1城市公共設施綠地達標率
附屬綠地由于分布面廣,其綠化質量和分布情況直接影響著城市園林綠化的水平。本標準在對分布面積最廣的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地設定了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的同時,重點對與城市居民聯系緊密的城市公共設施用地的綠化建設水平進行評價。對于公共設施綠地的解釋見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 85—2002中表2.0.4的G42類別,公共設施用地的界定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
本項評價考核主要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對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率的要求。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2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
防護綠地是指為了滿足城市對衛生、隔離、安全要求而設置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防護綠地對城市災害的隔離、城市環境的改善、城市污染的減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因防護綠地的布局和數量視各城市的城市格局、產業結構的不同而不盡相同,所以本項評價主要考核規劃防護綠地的實施情況。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3生產綠地占建成區面積比率
由于生聲綠地擔負著為城市綠化工程供應苗木、草坪及花卉植物等方面的生產任務,同時承擔著為城市引種、馴化植物等科技任務,因此,保證一定規模的生產綠地對城市園林綠化具有積極的意義。
原建設部在《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規定》(建城E20023文件)中要求,城市生產綠地面積應占建成區面積的2%以上。
經多年實踐證明,城市保持2%以上的生產用地才能真正但負起保持城市園林綠化用苗的撫育需要,但城市用地日益緊張,再加上市場化迅速發展,生產綠地的建設可不強調位于城市建成區內。本標準將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只要是以向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各類圃地均計人生產綠地面積統計;但其他季節性或臨時苗圃、從事苗木生產的農田、單位內附屬的苗圃等則不計人。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4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本項評價內容的設置,主要依據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 75—97中3.1.2的相關內容,即道路綠地率應符合“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m~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為達標”,廣場綠化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 75—97中5.2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數據統計的難度和一些特殊地段的特殊要求,道路紅線寬度小于12m的城市道路(支路)和歷史傳統街區;不在評價范圍之內。
我國一些城市的道路綠地率距離規范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在核查上也有一定的難度,在綠地總體數量達標的情況下,道路綠地可能存在個體的差異。因此,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5大于40h㎡胸植物園數量
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的《國家園林城市標準》中要求:“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于3處,中小城市不少于1處”。
本項評價設置目的在于鼓勵發揮植物園在科普、教育、宣傳和植物物種多樣性保護方面的作用。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 48—92中規定:“植物園應創造適于多種植物生長的立地環境,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相應的科研實驗區。全園面積宜大于40h㎡。”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6林蔭停車場推廣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停車場面積占城市室外硬地面積的比率越來越大,所以推廣綠化停車場對于改善城市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項評價內容設置依據原建設部《關于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E2007]215號)中關于“建設生態化廣場和停車場”的意見,旨在鼓勵對城市硬質地面條件進行改善,提倡綠化美化。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7河道綠化普及率
本項評價內容設置目的在于保證河道具有一定規模的生態涵養林帶、促進城市生活型濱水綠地的構筑。
根據相關規劃規范要求,寬度8m的綠地是可作為開放性綠地、布置相關設施的最小值。另據相關研究表明,寬度7m~12m是可能形成生態廊道效應的閾值。所以寬度12m是較為適合的開放型綠地的寬度下限。
自然形成兩岸陡崖、絕壁或兩側坡度大于33%的河道不適宜作綠化,不應納入綠化評價統計。
本標準第謄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8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率
本項評價設置對促進自然資源遭受破壞的城市的生態修復具有重要意義。受損棄置地建設除了應進行生態恢復外,還可以在一些地段,利用棄置地的條件采用一些景觀處理方法,如一些城市利用露天工業遺址建設為特色公園或特色景區等。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中綠地建設的附加項。
4.1.3建設管控評價主要評價城市綠地的質量,包括:城市園林綠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園綠地評價;道路綠化評價;資源保護、規范管理以及新技術應用等方面。
1城市園林綠化綜合評價值
城市園林綠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評價一個城市園林綠地系統和綠化水平的重要指標,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是城市綠地格局對城市環境的影響,包括是否有利于緩解城市空氣的污染、是否有利于城市組團的形成或起到防止城市建成區無序擴大的作用。
二是園林綠化對城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程度,包括對于城市河流、湖泊、沼澤、林地、山地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與建設管控中的“其他綠地”控制比較,這里更強調了合理利用。
三是城市園林綠化對于城市風貌形成的作用,主要評價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風貌中城市園林綠地所起的作用。
四是在城市功能性質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園林綠地建設對城市的旅游發展、城市宜居水平和生態水平的提高均能發揮重要作用。
本項評價內容因為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評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本標準第弩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2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
在本標準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城市一味追求所謂的“景觀效果”,耗費大量資金建設了大廣場、大草坪、大型水景公園等,而這些大尺度的“景觀”對城市居民來說許多都存在使用功能差的問題。
本項評價從使用性、服務性、適用性、可達性、開放性和安全性六方面進行評價。
使用性主要評價城市居民對公園綠地、城市廣場的使用程度,主要評價平時和節假日時的游客人數是否與公園綠地的面積容量相符合。
服務性主要評價城市綜合性公園內各項服務設施的完備,包括依據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 48—92中關于公園內部常規活動設施和功能區安排以及其他便民物品設置安排等,以及公園綠地的主要游路是否實施無障礙設計等。
適用性主要評價城市各類綠地的營造是否考慮了城市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點。
可達性主要評價城市公園綠地,包括出人口位置,公交線路安排和游覽道路的組織是否方便城市居民到達和進出。
開放性主要評價城市公園綠地對于城市居民的開放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對全體市民開放、門票收取是否符合公益性的特點等。
安全性主要評價公園綠地對游客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保障。
本項評價內容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評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3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
公園綠地的景觀價值是評價園林綠化水平最直觀的一項內容,也是城市園林綠化的突出特色。
本項評價從景觀特色、施工工藝、養護管理、植物材料應用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價。一個較好的城市園林綠化景觀應具有較鮮明的特色、較強的藝術表達力,較高的施工工藝和養護水平,植物配置合理、層次豐富,植物品種選擇多樣又適應本地自然環境。
本項評價內容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評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4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
公園綠地的文化屬性是園林綠化區別于造林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國傳統園林的精髓所在,園林綠化的文化價值是評價園林綠化水平的重要指標。
本項評價內容所指文化價值包括兩方面:
一是對文化物質的保護,主要評價城市園林綠地營造對于地方歷史文化遺產、遺存遺跡的保護與展示的水平。重點評價遺址公園、歷史文化公園等建設。
二是對文化非物質的繼承,主要評價城市園林綠地營造中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的宣傳與展示的水平。
本項評價內容因為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評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為避免綠地建設中為“文化”而創造“文化”的情況,本項評價只對具有“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城市進行,對非歷史文化名城,本項指標視為自動滿足。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5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
城市道路綠化是一個城市園林綠化形象和水平最直接的表現。道路綠化評價主要針對道路綠化的植物選擇、養護管理和配置效果等。
本項評價內容因為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評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6公園管理規范化率
實現公園管理的規范化是體現公園公益性和服務性的重要標志。
本項評價內容主要評價公園管理中對相關公園管理條例和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Ⅲ級評價的基本項,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7古樹名木保護率
古樹名木是城市歷史的記載,是綠色文物、活的化石。《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原建設部2000年發布了《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00]192號),對于古樹名木建檔提出了嚴格要求。’
本項評價包括古樹名木的建檔和存活兩項內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基本項。
8節約型綠地建設率
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地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構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載體,是城市可持續性發展的生態基礎,,是我國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必須長期堅持的發展方向。
原建設部《關于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2007]215號)中提出:“積極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倡應用鄉土植物”、“大力推廣節水型綠化技術”以及“……在城市開發建設中,要保護原有樹木,特別要嚴格保護大樹、古樹……”;“……在建設中要盡可能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減少客土使用,反對盲目改變地形地貌、造成土壤浪費的建設行為……”等。
節約型園林建設涵蓋的技術廣泛,因不同地區的不同自然條件與社會發展特點,節約型園林建設表現的形式亦不相同,所以無法以某一項節約型園林技術作為全國推廣的技術要求,也無法以某一項的量化標準評價節約型的水平。本項評價內容所指節約型綠地為采用下列任何一項節約型園林技術的綠地。
①項、②項、③項、④項為節水技術;⑤項、⑥項為節能技術;⑦項為土地利用和資源利用技術。關于古樹保護、本地植物的運用等在本標準其他評價內容中有所體現,故未列入本項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9立體綠化推廣
立體綠化是節約型園林節地的重要表現,在目前實施的《國家園林城市標準》中有:“積極推廣建筑物、屋頂、墻面、立交橋等立體綠化,取得良好的效果”的指標設置。
立體綠化難于量化和統計,所以本標準重點考核兩點:一是有沒有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辦法;二是實施后的效果如何。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0城市“其他綠地”控制
“其他綠地”指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2002中的“其他綠地”,即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完善的城市綠地系統強調區域環境的一體化,對“其他綠地”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形成城鄉一體化的綠地格局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
本項評價的設置,旨在鼓勵和促進城鄉綠地環境一體化,重視城市建成區周邊的環境保護和建設。
城市“其他綠地”很難用量化的標準進行評價,也沒有固定模式。本項評價內容所指的“城鄉一體化”,主要評價城市建成區與建成區周邊的其他綠地的聯系程度,同時評價“其他綠地”是否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的利用。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11生物防治推廣率
針對農藥、化肥的過量使用給自然生態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綠地的養護中積極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本標準第五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2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實施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08年頒布了《關于加強城市綠地系統建設提高城市防災避險能力的意見》(建城[2008]171號),旨在促進城市公園應急避險功能的完善。
城市綠地,尤其是公園綠地,由于具有較大的規模、相對完善的設施和內部建筑密度較低的特性,能夠有效發揮防災避險的功能,從而成為應急避險的良好場所。
因不同城市的災害威脅程度不同,對于綠地的應急避險功能要求也不同,所以本項評價強調了對于規劃的應急避險綠地的實施,而不是要求應急避險綠地越多越好。
本標準第5章申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3水體岸線自然化率
原建設部《關于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2007]215號)中有關于“積極推進城市河道、景觀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自然化建設與修復”的意見。本項評價內容設置目的在于促進城市水體及濱水綠地的建設由純功能性工程向生態化、景觀化、自然化工程轉變。
本項評價主要針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較大型河道和水體,公園綠地中的水體和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水體岸線一般規模較小,所以不納入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4城市歷史風貌保護
歷史風貌是社會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和諧融通符合城市傳統園林景觀價值的理念,繼承城市傳統文化、保護歷史風貌和文化遺產是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體現。
本項評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是否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應完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非歷史文化名城可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題或風貌保護的專項規劃;二是對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15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是園林綠地的組成部分,是寶貴的物質資源和文化財富,一個城市擁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或自然遺產,表明本城市對文化或自然資源的保護達到較高水準。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附加項。
4.1.4生態環境主要評價城市水環境、空氣質量、城市噪聲控制、濕地資源保護和生物多樣性。
1年空氣污染指數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數
城市空氣質量是城市居民生活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空氣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空氣污染指數(簡稱API)是一種反映和評價空氣質量的方法,空氣污染指數(API)小于或等于100相當于達到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中空氣質量二級以上標準。各等級標準的確定參考了國內相關環境評價標準確定,一般認為,年空氣污染指數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數≥300d是該項指標表現較好的值,國內許多大、中城市已經達到這個水平,有些城市甚至達到350d。
考慮到空氣污染指數與城市環境的密切關系,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2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
城市地表水環境是城市人居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城市的景觀環境和城市形象。在《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和《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暫行)》中均對城市地表水環境提出了明確要求。
考慮到目前我國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普遍較差的狀況,選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作為衡量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指標。水質評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要求,Ⅳ類水主要適用于工業用水區及非人體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作為一般項。  
3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環境噪聲網格監測的等效聲級算術平均值。
城市聲環境是城市居民生活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聲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實踐表明,城市園林綠化具有明顯的減弱噪聲的作用。
本項評價內容在各級評價標準值的確定,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中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的規定,只考核晝間平均等效聲級。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4城市熱島效應強度
熱島效應是由于人們改變城市地表而引起小氣候變化的綜合現象。實踐表明,合理的城市綠地系統結構、較高的綠化覆蓋率和喬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可以有效地減少城市特別是城市中心區的熱島效應強度,所以熱島效應強度也是評價一個城市園林綠化水平的重要指標。
城市熱島效應強度采用城市建成區與建成區周邊(郊區、農村)6月~8月的氣溫平均值的差值進行評價。熱島效應一般采用氣象站法、遙感測定法等進行研究,遙感測定可以獲取大面積溫度場,監測快捷、更新容易,能夠直觀定量地研究熱島特征,遙感數據反演出的是亮溫或地表溫度,所以應對遙感數據進行反演。但遙感測定易受到天氣、云等影響,且溫度反演存在一定難度。
因此要獲得較真實的熱島效應強度,宜統一亮溫評價時間段,盡可能采用多日的亮度溫度差,反演前去除云量等影響。因目前國內的技術手段和物質能力要達到以上要求還有難度,所以本標準中沒有進行強制要求。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5本地木本植物指數
原建設部《關于建設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的意見》(建城[2007] 215號)中要求:“……積極提倡應用鄉土植物。在城市園林綠地建設中,要優先使用成本低、適應性強、本地特色鮮明的鄉土樹種……”
本地木本植物經過長期的自然選擇及物種演替后,對某一特定地區有高度生態適應性,具有抗逆性強、資源廣、苗源多、易栽植的特點;不僅能夠滿足當地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要求,而且還代表了一定的植被文化和地域風情。
本項評價內容評價參考了《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暫行)》提出“本地植物指數≥0.7”的要求,考慮到統計調查的操作性,本項評價限定在木本植物。
本項評價內容要求納入建成區木本植物種類統計的,每種植物應符合在建成區種植數量不小于50株,是參考了《保護生物學》中關于最小存活種群(MVP)的要求。最小可存活種群(minimum viable population),即以一定概率存活一定時間的最小種群大小,有研究表明短期(50年)存活的種群有效種群大小不低于50株,長期(100年)存活的種群有效種群大小應是500株。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的基本項,Ⅱ級、Ⅲ級、Ⅳ級評價均作為一般項。
6生物多樣性保護
加強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對于維護生態安全和生態平衡、改善人居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6月聯合國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我國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準加入該公約。隨后,國務院批準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報告》。
原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號)中要求:“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和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
該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三點:一是是否進行城市生物資源的本底調查,這是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條件;二是是否編制《生物多樣性繯護規劃》和實施措施,這是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依據;三是強調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施效果,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植物和鳥類種類數量一般統計5年內的變化值,所以本標準重點考核鳥類、魚類和植物種類的數量在5年或5年以上的周期內不小于基準年統計的數量。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的基本項,Ⅱ級、Ⅲ級、Ⅳ級評價的一般項。
7城市濕地資源保護
對濕地進行保護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體現。針對一些城市盲目填河、填溝、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溝渠、沼澤地、自然濕地面臨高強度的開發建設,完整的良性循環的城市生態系統和生態安全面臨威脅,原建設部在《關于加強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號)中要求嚴格保護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湖、沼澤地、自然濕地等生態和景觀的敏感區域。
因為濕地的定義較為廣泛,所以本項評價內容強調的是對城市濕地資源的保存率,并非指對所有定義的“濕地”均要保護。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的評價主要包括:一對于濕地資源的調查統計;二制定相關的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三濕地保護的實際效果,以評價期濕地面積不小于基準年的濕地面積為標準。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的基本項,Ⅱ級、Ⅲ級、Ⅳ級評價的一般項。
4.1.5市政設施評價包括:城市容貌、給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道路交通等六個方面。
1城市容貌評價值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場所、廣告設施與標識、公共設施和環境照明等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整體效果也有較大影響。
本項內容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GB 50449的要求進行評價。
本項評價內容因為涉及內容較為復雜,不宜以單一的量化標準評價,故本項抨價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價。
本標準第5章中明確本項評價作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作為一般項。
2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本項評價作為反映供水水質的代表性內容。根據現行行業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規定,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為渾濁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CODmn7項指標的合格率。《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要求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不低于95%,目前,全國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多在99%以上。
本標準中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標準要求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為100%,其他級別標準要求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不低于99%。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均作為一般項。
3城市污水處理率
本項評價內容作為反映城市污水處理的代表性內容。城市污水處理率是指經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且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量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十一五”規劃目標是全國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根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2008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0.2%。
本標準中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標準要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5%,其他級別標準要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處理率指標來源為《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I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均作為一般項。

4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本項評價內容作為反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的代表性內容。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指經無害化處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數量占城市生活垃圾產巍總量的百分比,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產生總量用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代替。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方法主要有衛生填埋、焚燒、堆肥三種處理方法。生活垃圾填埋處理,要按照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中I、Ⅱ級垃圾填埋場的垃圾填埋量計入無害化處理量;焚燒廠、垃圾堆肥場均要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十一五”規劃目標是全國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70%,根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2008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66%。本標準中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標準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90%,其他級別標準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指標來源為《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工級、Ⅱ級評價的基本項,Ⅲ級、Ⅳ級評價均作為一般項。
5城市道路完好率
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區內道路完好面積與城市道路面積的比率。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沒有破損,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足夠的強度,并滿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路面完好率是衡量道路設施建設和維護水平的指標,反應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礎條件。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GB 50449的要求,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本標準中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標準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8%,其他級別標準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5%。城市道路完好率指標來源為地方城市調查統計。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6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車速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車速是反映城市交通通暢程度的指標。主干道平囅期平均車速,指在非節假日中任一日lO:00~11:30對主干道路所測得車速的平均值。
本標準中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標準要求平均車速不低于40km/h,其他級別評價標準要求平均車速不低于35km/h。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車速指標來源為地方城市調查統計。
本項評價在本標準第5章中列為城市園林綠化各級評價的一般項。

5等級評價
5.1城市園林綠化I級評價
5.1.1在本級的各類評價內容的選項中,對在全國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綜合管理、綠地建設和建設管控、生態環境評價的評價內容,對城市園林綠化影響直接的市政評價的評價內容均列為基本項;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對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影響力一般的評價內容列為一般項。
城市園林綠化工級評價內容標準確定的原則是:
1國芻啪關評價標準要求的高值。
2若沒有相關標準,按目前全國該項指標統計水平的高值或超過平均水平的值。
3若目前全國沒有該項指標的統計,則按理論上可能達到的較高值。
各項指標內容的確定見本條文說明中第4章。
5.1.2城市園林綠化工級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共43項,其中基本項34項、一般項9項。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占所有評價項目的(不含附加項)的96%,表明城市園林綠化I級具有高標準的要求。
5.2城市園林綠化Ⅱ級評價
5.2.1在本級的各類評價內容的選項中,對在全國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綜合管理、綠地建設和建設管控評價內容,對城市園林綠化影響直接的生態環境、市政設施評價內容列為基本項;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對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影響力一般的評價內容列為一般項。
城市園林綠化Ⅱ級評價內容標準確定的原則是:
l略高于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值。
2若沒有相關標準,按略高于全國目前該項指標統計的平均值確定。
3若目前沒有該項指標的統計,則按高于理論上可能達到的平均值確定。
各項指標內容的確定見本條文說明中第4章。
5.2.2城市園林綠化Ⅱ級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共38項,其中基本項27項、一般項11項。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占所有評價項目(不含附加項)的84%,表明城市園林綠化Ⅱ級具有較高標準的要求。
5.3城市園林綠化Ⅲ級評價
5.3.1在本級的各類評價內容的選項中,對于評價城市園林綠地總體水平的綜合管理、綠地建設和管控的基本評價內容列為基本項,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評價和生態環境、市政設施指標列為一般項。
城市園林綠化Ⅲ級評價內容標準確定的原則是:
1國家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值。
2若沒有相關標準,按全國目前該項指標統計的平均水平值確定。
3若目前沒有該項指標的統計,則按理論上可能達到的平均值確定。
各項指標內容的確定見本條文說明中第4章。
5.3.2城市園林綠化Ⅲ級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共33項,其中基本項18碩、一般項15項。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占所有評價項目(不含附加項)的73%,表明城市園林綠化Ⅲ級為基本達標的要求。
5.4城市園林綠化Ⅳ級評價
5.4.1在本級的各類評價內容選項中,城市園林綠地質量最基本、最核心的評價指標列為基本項;其他評價內容均列為一般項。
除了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城市園林綠化綜合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和城市容貌評價值的標準略低于Ⅲ級,其他各項評價標準與Ⅲ級相同,主要差別是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數量不同。
各項指標內容的確定見本條文說明中第4章。
5.4.2城市園林綠化Ⅳ級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共28項,其中基本項15項、一般項13項。需要滿足的評價項目占所有評價項目(不含附加項)的62%,表明城市園林綠化Ⅳ級為準達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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