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與 風險評價導則(試行)
1 總 則
1.1 為科學辨識與評價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及其風險等級,有效防范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等,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評價。
1.3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以下簡稱危險源)是指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亡、健康損害、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能導致人員死亡、健康嚴重損害、財產嚴重損失、環境嚴重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重大危險源包含《安全生產法》定義的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工程區域內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及運輸,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參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1.4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
1.5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以下一并簡稱為各單位)是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管控的主體。各單位應結合本工程實際,根據工程施工現場情況和管理特點,全面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1.6 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等級評價按階段劃分為工程開工前和施工期兩個階段。
1.7 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組織其他參建單位研究制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職責、辨識范圍、流程、方法等;施工單位應按要求組織開展本標段危險源辨識及風險等級評價工作,并將成果及時報送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開展本工程危險源辨識和風險等級評價,編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及要求詳見附件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應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后確認。
1.8 施工期,各單位應對危險源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危險源及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實時更新危險源及風險等級,并根據危險源及風險狀態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
1.9 各單位應對危險源進行登記,其中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應建立專項檔案,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重大危險源應按有關規定報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10 各單位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適當增補危險源內容,按照本標準的方法判定風險。
2 危險源類別、級別與風險等級
2.1 危險源分五個類別,分別為施工作業類、機械設備類、設施場所類、作業環境類和其他類,各類的辨識與評價對象主要有:
2.1.1 施工作業類:明挖施工,洞挖施工,石方爆破,填筑工程,灌漿工程,斜井豎井開挖,地質缺陷處理,砂石料生產,混凝土生產,混凝土澆筑,腳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鋼筋制安,金屬結構制作、安裝及機電設備安裝,建筑物拆除,配套電網工程,降排水,水上(下)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管道安裝,其他單項工程等。
2.1.2 機械設備類:運輸車輛,特種設備,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等。
2.1.3 設施場所類:存棄渣場,基坑,爆破器材庫,油庫油罐區,材料設備倉庫,供水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修理廠、鋼筋廠及模具加工廠等金屬結構制作加工廠場所,預制構件場所,施工道路、橋梁,隧洞,圍堰等。
2.1.4 作業環境類:不良地質地段,潛在滑坡區,超標準洪水,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及有毒化學品泄漏環境等。
2.1.5 其他類:野外施工,消防安全,營地選址等。
對首次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應作為危險源對象進行辨識與風險評價。
2.2 危險源分兩個級別,分別為重大危險源和一般危險源。
2.3 危險源的風險等級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
2.3.1 重大風險: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均為大,或危害程度為大、發生風險事件概率為中;極其危險,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
2.3.2 較大風險: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均為中,或危害程度為中、發生風險事件概率為小;高度危險,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共同管控,項目法人監督。
2.3.3 一般風險:發生風險事件概率為中、危害程度為小;中度危險,由施工單位管控,監理單位監督。
2.3.4 低風險:發生風險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均為小;輕度危險,由施工單位自行管控。
3 危險源辨識
3.1 危險源辨識是指對危險因素進行分析,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包括辨識出危險源以及判定
危險源類別與級別。
3.2 危險源辨識應由經驗豐富、熟悉工程安全技術的專業人員,采用科學、有效及適用的方法,辨識出本工程的危險源,對其進行分類和分級,匯總制定危險源清單,確定危險源名稱、類別、級別、可能導致事故類型及責任人等內容。必要時可進行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
3.3 危險源辨識可采取直接判定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及因果分析法等方法。
危險源辨識應考慮工程區域內的生活、生產、施工作業場所等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險環境頻率和持續時間,儲存物質的危險特性、數量以及倉儲條件,環境、設備的危險特性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后果嚴重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定。
3.4 危險源辨識應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識的,可采用其他方法進行判定。當本工程區域內出現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清單》(附件2)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直接判定為重大危險源。
3.5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當有新規程規范發布(修訂),或施工條件、環境、要素或危險源致險因素發生較大變化,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組織重新辨識。
4 風險評價
4.1 風險評價是對危險源的各種危險因素、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損失與傷害程度等進行調查、分析、論證等,以判斷危險源風險等級的過程。
4.2 危險源的風險等級評價可采取直接評定法、安全檢查表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等方法,推薦使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4.3 重大危險源的風險等級直接評定為重大風險等級;危險源風險等級評價主要對一般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可結合工程施工實際選取適當的評價方法。
4.4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4.4.1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適用于各個階段。
4.4.2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中危險性大小值D按下式計算:
D=LEC
式中:D—危險性大小值;
L—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C—危險嚴重程度。
4.4.3 事故或危險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值與作業類型有關,可根據施工工期制定出相應的L值判定指標,L值可按表4.1的規定確定。
4.4.4 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E值與工程類型無關,僅與施工作業時間長短有關,可從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或危險環境人員的分布及人員出入的多少,或設備及裝置的影響因素,分析、確定E值的大小,可按表4.2的規定確定。
4.4.5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即危險嚴重度因素C值與危險源在觸發因素作用下發生事故時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有關,可從人身安全、財產及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分析危險源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確定C值,可按表4.3的規定確定。
4.4.6 危險源風險等級劃分以作業條件危險性大小D值作為標準,按表4.4的規定確定。
4.4.7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工程施工現場情況和管理特點,合理確定L、E和C值。各類一般危險源的L、E和C值賦分參考取值范圍及判定風險等級范圍見附件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一般危險源LEC法風險評價賦分表》。
5 附 則
5.1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